挪用公款后明知用于非法活动的定性
题干
甲系某开发区政府负责人。朋友乙请求甲从开发区政府借款2000万元供其使用,未说明用途,甲出于交情将公款交出。案发前一周,甲得知乙将该款用于赌博。甲是否成立挪用公款罪?
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成立本罪。
- 第一,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 第二,须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
- 第三,挪用时虽不知他人用途,但案发前已明知公款被用于非法活动的,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本案中,甲系开发区政府负责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应乙之请将2000万元公款交乙个人使用,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甲在案发前已得知乙用于赌博,属明知用于非法活动,故应整体评价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罪 挪用时不知用途不影响定罪,关键看案发前是否明知用于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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