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外部化

行政法-07 ·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 案例题 · 常考 · 224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安徽省政府转发《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不分规模一律关闭退出,24家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后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文件仅发给下级机关、属内部行为为由不予受理。问:《通知》可否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
《通知》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1. 第一,文件虽名为通知,但其相对方与省政府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只是管理关系,凡针对管理对象作出的行为都不会是内部行为。
  2. 第二,从内容看,《通知》调整的是管理对象的业务行为,而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3. 第三,通知虽发至下级机关,属内部指令,但多数地方政府已直接据此实施关闭、退出等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且申请人已经知悉其内容,故该行为在事实上已外部化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解释为内部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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