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识别四要件
题干
甲房屋位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通告范围内。甲申请公开项目立项与环评材料,发改局逾期不答复,甲起诉;后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甲未按期搬迁,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甲诉请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问:本案中的征收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征收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时看四项特征。
- 第一,行政性,须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作出;
- 第二,对象特定,指向可确定的相对人或标的物;
- 第三,处分性,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
- 第四,对外效力,对行政机关之外的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县政府为建设用地需要发布征收通告,系行使行政职权;通告针对甲所在小区的房屋,标的明确而非泛指;该通告使甲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形成补偿关系,对甲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且对外生效。故该征收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识别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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