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许可的听证

行政法-14 · 行政许可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拟在九龙区某路段建设高压变电站,经区规自局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紧邻工地的学校学生家长认为颁证前未公开举行听证,遂提起行政诉讼。问:未组织听证即颁证,是否合法?
结论:不合法,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1. 第一,本案所涉工程紧邻学校,直接关系众多师生人身安全,属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并非仅关乎申请人与个别相对人利益的普通许可。
  2. 第二,依《行政许可法》规定,此类事项行政机关须向社会发布公告并组织听证,属于依职权听证,不以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前提,故无人申请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3. 第三,组织听证是颁证前的必经环节,区规自局未公告、未听证即径行发证,构成程序违法,该许可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涉案颁证行为不合法。《行政许可法》第46条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236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