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起算

行政法-23 · 小案例 / 行政处罚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化工厂自2018年3月起持续向厂旁河道排放超标污水,2021年8月经举报被生态环境局查处。甲主张排污已逾二年追责时效,生态环境局不得再罚。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该主张不成立,生态环境局仍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尚未届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处罚;该期间自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1. 第一,须存在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2. 第二,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连续或继续状态;
  3. 第三,起算点落在行为终了之日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本案中,甲自2018年3月起持续超标排污,至2021年8月查处时仍在排放,行为未曾中断,属于继续状态,二年应从排污终了时起算,查处时远未届满,甲不得以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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