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与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

行政法-26 · 行政强制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31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擅自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卫生局对其作出没收药品一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责令立即改正的处理,并告知逾期不缴罚款每日加处百分之三。问:加处罚款与责令立即改正各属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两者均属行政强制行为。其中加处罚款属行政强制执行里的间接执行,责令立即改正则归入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行政强制法》第12条。 就加处罚款而言:
  1. 第一,须先存在生效的金钱给付决定,以基础行政决定为前提;
  2. 第二,须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因逾期不履行而启动;
  3. 第三,以不断累加的金钱负担给当事人施压,间接施压促其履行,故它并非一项新的处罚。 就责令改正而言:其功能是制止违法、避免危险扩大,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控制危险;并具非惩罚性与暂时性,具有非惩罚性与暂时性,因此属于强制措施而非处罚。 本案中,卫生局对甲罚款一万元并限十五日内缴纳,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甲逾期不缴即每日加处百分之三,逾期按日加处百分之三;而责令改正针对的是甲无证行医的持续状态,指向持续违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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