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与送达程序

行政法-37 · 行政强制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9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甲公司会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当场责令其改正;复查时甲公司仍在营业,消防机构拟作出强制停产停业的决定。问:该强制停产停业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不能未经催告径行作出强制停产停业决定,须先书面催告。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强制法》第36条、《行政强制法》第37条、《行政强制法》第38条,强制执行须经催告、陈述申辩、决定、送达四个步骤。
  1. 第一,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 第二,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进行复核;
  3. 第三,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 第四,催告书及决定书直接送达。 本案中,消防机构已责令甲改正,复查时甲仍处营业状态,属经催告仍不履行;但仍须先书面催告、听取甲的意见,并将文书直接送达甲,方可作出强制停产停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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