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要件

行政法-29 · 行政强制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驾车在地铁站提供短途摆渡,被区交管局交警乙携协管员丙查获。二人扣押车辆及车载货物,未当场交付清单与决定书,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车辆委托停车场保管,三个月后才对甲罚款,甲缴2000元保管费后还车。该扣押措施有何违法?
交管局实施的扣押措施多处违法,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行政强制法》第23条、《行政强制法》第24条、《行政强制法》第25条、《行政强制法》第26条,行政强制措施须同时满足:
  1. 第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2. 第二,标的限于涉案财物;
  3. 第三,当场交付决定书及清单;
  4. 第四,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
  5. 第五,保管费由行政机关负担。 本案中,一名交警带一名协管员即扣车扣货,车载货物与违法营运无关,未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三个月后才作出处罚,还向甲收取两千元保管费,五项要件均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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