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保管责任与费用

行政法-164 · 行政强制法 · 必考 · 262 字 · 9 个采分点
题干
交通局扣押非法营运车辆后委托停车场保管并收取保管费,停车场保管不善致车辆丢失。问:保管费该谁出?车辆损失谁赔?
①保管责任: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行政强制法》第26条)。车辆丢失由交通局先赔车主,再向停车场追偿。 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 ③没有违法行为、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期限届满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立即退还财物(《行政强制法》第28条)。先行赔付的主体永远是行政机关,不能让当事人直接找保管人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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