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法-31 · 行政强制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7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举报发现,辖区内某工厂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仍大量生产并对外销售药品。为尽快制止,该局委托邻近的乙区公安分局对该厂厂房及机器全部查封。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查封权委托给乙区公安分局,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法》第22条,查封属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确认的行政机关在自身权限内实施。要件有三:
  1. 第一,主体须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 第二,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 第三,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均无权代为实施。 本案中,甲区局为尽快制止无证制售药品,把查封权交给乙区公安分局,委托行为无效;乙区公安分局并非该查封事项的法定实施主体,亦无相应职权,其查封超越职权,故查封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的委托禁止委托即主体违法,受托机关有无执法资格不影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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