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适用条件

行政法-32 · 行政强制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0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承包了平水湖水面。乙区政府发布整治通告,要求甲拆除湖内围网及辅助设施;甲未自行拆除,乙区政府又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限10日内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甲仍不履行。乙区政府能否代履行?
乙区政府可以代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后果已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代为履行。要件有三:
  1. 第一,已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的行政决定;
  2. 第二,逾期不履行且经催告仍不履行;
  3. 第三,不履行已造成或将要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 本案中,乙区政府先以整治通告责令甲拆除围网及辅助设施,甲未动,再送达限10日的拆除告知书,催告环节已完成;湖面污染与资源破坏已然发生,三项要件齐备,故乙区政府可自行代履行,亦可委托与该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行政强制法代履行的成立条件注意代履行无须当事人同意,但催告不可省略;委托对象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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