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

行政法-52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4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市监局约谈乙公司后责令其销毁食品原料,乙公司拒不履行;经书面催告无效,甲市监局责成下级机关作出强制销毁决定。乙公司对上述三项行为一并起诉,哪些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法院应当受理的只有强制销毁决定,即仅强制销毁决定可诉,约谈与催告均在受案范围之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第10项。可诉性的判断要件:
  1. 第一,具有处分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2. 第二,具有外部性,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3. 第三,非过程性行为,已脱离程序链条而独立存在。 本案中,约谈仅为劝导性工作,未改变乙公司权利义务;催告仅为强制执行中的告知环节,二者都缺乏处分性,故约谈、催告不可诉。而强制销毁决定直接处分乙公司财产,强制销毁决定可诉,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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