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

行政法-54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0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2019年6月,甲公司经县市场监管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林产品加工。同年8月,市政府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破坏性砍伐林木,遂致函县政府要求调查。甲公司能否就市政府致函县政府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甲公司不能起诉市政府的致函。该致函性质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欠缺外部性,因此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法条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8项。要件有三:
  1. 第一,发文与受文机关系上下级;
  2. 第二,内容属听取报告、督促履责等监督事项;
  3. 第三,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 本案中,市政府函请县政府调查甲公司砍伐林木一事,仅在两政府之间流转,未向甲公司送达、未改变其执照与经营范围,故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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