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法-57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5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公司订购钢化玻璃,卸运中玻璃倒塌致甲重伤死亡。区应急局报请区政府批复处理意见,区政府作出44号批复同意;应急局随后将该批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告知并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不服起诉。该批复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44号批复可以起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2项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可诉。判断内部行为能否进入诉讼,须看三个要件:
  1. 第一,主体为行政机关;
  2. 第二,内容已向外部相对人输出;
  3. 第三,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批复原本只在区政府与应急局之间层报流转,尚未对外;但应急局将其作为处罚依据告知并送达乙公司,内部行为由此外部化,因而具备外部性与处分性,实际影响了乙公司的权益,可以起诉。受案范围行为名称叫批复还是决定不重要,关键看是否对外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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