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法-53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3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市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出台《城市综合执法规定》,就本市无证摊贩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和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摊贩甲认为该规定侵害自己的权益,直接以该规定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① 法院不应当受理。 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的决定和命令,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③ 判断一份文件可否作为诉讼对象,
  1. 第一,看制定者是否为行政机关;
  2. 第二,看规制对象是否不特定;
  3. 第三,看其效力是否可反复适用。 ④ 本案中,市政府经授权出台的执法规定对全市无证摊贩统一适用,对象并不特定,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摊贩甲只是众多被规制者之一,与该文件之间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性,故其起诉不属受案范围。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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