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法-79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8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县公安局认定甲经营的KTV提供色情服务,吊销其许可证并罚款2万元,另对工作人员乙予以警告。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于第29日作出维持决定。县政府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县政府的审理程序合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53条,复议机关审理警告类行政行为,认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即可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书面审理;依《行政复议法》,简易程序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其要件为:
  1. 第一,被申请行为属警告或通报批评;
  2. 第二,事实清楚、争议不大;
  3. 第三,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本案中,乙申请复议的对象正是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警告,符合第一项;县政府审查后认定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符合第二项;9月1日受理、9月29日作出维持决定,距受理未满30日,符合第三项。故适用简易程序合法、未超审理期限。 警告通报批评、当场作出、小额、政府信息公开四类案件可走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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