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行政法-81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市市场监管局经举报对甲大药房作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举报事项多、医药问题专业性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若复议机关发现案情复杂,可以如何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无需当事人重新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55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复议案件,在出现不适宜简易处理的情形时,经批准可以转换程序。要件有三:
  1. 第一,案件正在适用简易程序;
  2. 第二,出现案情复杂情形,简易方式难以查清事实,不宜简单书面处理;
  3. 第三,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不能由承办人自行决定。 本案中,甲药房案举报事项多、医药问题专业性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属案情复杂且不适宜简易审理;经负责人批准后,即可转为普通程序,按普通程序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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