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与调解书生效

行政法-80 · 小案例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7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市税务局因乙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对其罚款5000元,乙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中经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税务局将罚款改为2000元。复议机关的调解是否合法?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如何处理?
本案复议机关可以调解,该调解合法;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依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行政复议法》第73条第1款,要件有三:
  1. 第一,双方自愿且程序合法;
  2. 第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第三,调解书经当事人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本案中,复议机关征得市税务局与乙公司同意后组织调解,税务局按相关规定把罚款由5000元改为2000元,属裁量幅度内的处分,未抵触强制性规定;调解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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