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法-65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1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乙自1990年起在十公里综合公司从事井下一类工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向甲市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甲市人社局比对档案后认为记载明显异常,作出不予核准的告知书。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复议机关应如何确定?
本案复议机关为甲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要件有三:
  1. 第一,被申请人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2. 第二,该部门须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
  3. 第三,不属垂直领导等特殊机关。 本案中,甲市人社局系甲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以自身名义对乙的提前退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告知书,属普通部门行为,不涉垂直领导、税务、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故乙只能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再向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管辖部门行为统一由本级政府复议,垂直领导等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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