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行为的复议管辖

行政法-64 · 小案例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6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摆摊时故意堵塞消防通道,民警责令其移开摊位,甲不理睬还出言辱骂,民警遂强行移开摊位,致甲摔伤。事后甲把复议材料递交县公安局。问题:这一选择是否适当?
甲不能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派出机构以自身名义作出行为引发复议的,案件归设立它的工作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管辖。要件有三:
  1. 第一,主体须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2. 第二,行为须以派出机构自己的名义作出;
  3. 第三,受理机关是设立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本案中,派出所是县公安局下设的派出机构,民警强行移开摊位系其以自身名义实施的行为,甲为此申请复议的,受理机关应为县政府,县公安局无管辖权,甲选错了复议机关。派出机构自己名义,复议找本级政府注意区分:派出机构的案件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管辖,派出机关(如街道办)则由设立它的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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