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

行政法-93 · 行政诉讼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1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龙江市南湖区人民街道218号有旧房、新房各3间,均已登记。龙江市房管局将3间新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决定变更该处产权登记,仅保留3间旧房。甲对该变更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级别上,被告龙江市房管局属市政府部门,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身,故一审归基层法院受理,见《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地域上,被诉的变更登记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依《行政诉讼法》第20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要件为:
  1. 第一,被告不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2. 第二,起因是行政行为致物权变动;
  3. 第三,不动产已登记以登记簿地为所在地。 本案行为注销了甲三间新房的产权,物权确有变动;登记簿载明房屋位于南湖区人民街道218号;被告亦非政府本身。故应由基层法院一审,即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专属管辖级别看被告、地域看房:被告不是政府归基层,房子在哪归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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