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起诉与立案登记程序

行政法-114 · 小案例 / 行政诉讼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6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就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执不下,镇政府裁决归乙。甲不服,向县法院口头起诉,法院要求必须交书面起诉状;甲补齐后,法院又以证据欠缺为由拒收;甲再次补交,工作人员以未经复议为由口头告知不予立案。问:法院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① 法院三处处理均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三处处理均违法 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行政诉讼法》第51条。 ③
  1. 第一,当事人写起诉状有困难时可口述起诉,法院记入笔录并出具凭证,口头起诉权;
  2. 第二,起诉状有欠缺的,须指导释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
  3. 第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须以书面裁定方式决定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不予立案。 ④ 本案甲本可口头起诉,法院强令书面提交;补交材料后未释明即拒收;最终仅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故法院侵犯口头起诉权、未履行指导释明义务、未作书面裁定告知。立案登记制不予立案须书面裁定,仅口头答复不生效。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61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