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与数额

行政法-125 · 国家赔偿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路边摆摊售货时,城管执法人员因甲表达不满将其殴打致重伤,甲至今生活无法自理。甲以人身权受侵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问:甲能否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可以,数额如何确定?
甲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与《国赔精神损害解释》第8条。
  1. 第一,须为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人身权;
  2. 第二,精神损害须达后果严重;
  3. 第三,损害与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执法人员因甲申辩即动手殴打,属违法职权行为;甲被殴致重伤、生活无法自理,后果特别严重;伤情直接源于殴打,因果关系成立。赔偿数额可在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生命健康赔偿金之和的五成以上酌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权受损且后果严重才有抚慰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两项赔偿金合计五成以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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