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

行政法-100 · 行政诉讼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4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甲使用的涉案土地为闲置地,双方随后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动工日期与竣工期限。甲认为约定的动工日期早于协议订立之日,且乙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请法院解除该补充协议。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本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不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处理。依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5条、《民法典》第188条:
  1. 第一,先看诉的对象,针对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协议的,属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之诉;
  2. 第二,履行之诉的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不套用六个月起诉期限;
  3. 第三,一般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本案甲以乙未按约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属履行争议,未按约定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适用三年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行政协议先定诉的性质,再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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