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变更行政协议的复议救济

行政法-55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5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县政府与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拆除其房屋后,认为补偿标准过高,自行修改协议部分条款并按新条款履行;甲认为财产权益受损,拟申请救济。甲能否就县政府的变更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甲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协议已生效、房屋已拆除后单方改动条款,构成违法变更行政协议,此类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13项。要件上:
  1. 第一,争议对象须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订立的行政协议,如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 第二,行为方式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协议内容;
  3. 第三,变更缺乏法定或约定依据,未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本案中,县政府与甲订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县政府以补偿标准过高为由自行修改条款,既无法律根据,也未取得甲同意,并按新条款履行,减损了甲依原协议取得的补偿利益。故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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