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调解和解与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民诉-171 · 第二审程序 · 必考 · 23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和解以及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处理规则与相应法律后果。
结论:二审调解和解与撤诉均属处分行为,法院只能以制作调解书或裁定准许回应。
  1. 第一,调解成立的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且不写撤销原判。
  2. 第二,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须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准许时撤销一审裁判,此后不得就原纠纷再次起诉。
  3. 第三,撤回上诉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或恶意串通损害三益时不准许;准许则该上诉人不能再次上诉,无他人上诉时原一审判决生效。判断口径:撤诉审查他人同意与三益,撤上诉审查裁判有无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民诉法解释》第336条。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3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