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民诉-113 · 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 · 案例题 · 常考 · 26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因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乙所有,驳回甲的全部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乙提出要求甲赔偿房屋占用期间损失1万元,法院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问:乙在二审中提出的该项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乙在二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作二审中的反诉处理,二审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应当先行调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确立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及《民诉法解释》第326条,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法院可依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只有双方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才可以一并裁判。要件为:
  1. 第一,主体是原审被告;
  2. 第二,请求须独立于一审判决的范围;
  3. 第三,程序上须先行调解。 本案中乙为原审被告,其向甲主张占用损失,已超出其一审抗辩范围,构成二审反诉;调解未成又无双方同意并审的情形,故应告知乙另行起诉。 二审反诉:先调解,不成另诉,双方同意才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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