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事实在二审的审查

民诉-135 · 大案例实战演练 · 案例题 · 常考 · 26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未成年)指使好友乙将同学丙打伤。丙以自己名义起诉乙索赔,一审中乙承认系自己打伤丙,法院据此判决全额赔偿。乙上诉时改称受甲指使、应由甲负责,丙亦请求追加甲。问:二审法院可否审查乙在一审承认的该事实?
二审法院可以审查该事实。依据《民诉解释》第92条,承认内容经查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法院不予确认;《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他人侵权的,与行为人连带担责。要件:
  1. 第一,对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即成立自认;
  2. 第二,自认仅免除举证责任,并不绝对拘束法院;
  3. 第三,自认与客观事实不符时不予采信;
  4. 第四,事实关涉责任主体,属于二审审查上诉请求的范围。 本案中,乙一审承认打人构成自认;其上诉称受甲指使,若属实,甲作为教唆人须与乙连带赔偿,责任主体与数额均生变化。故二审不受一审自认限制,可以重新审查该事实。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自认只免举证,不免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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