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条件
题干
甲、乙因车辆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甲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提交了关于租用时间与付款周期的补充协议。二审法院阅卷、调查并询问双方后,认为案情清楚,遂不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做法不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仅在当事人未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且合议庭认为无需开庭时方可例外。
- 第一,二审应开庭审理;
- 第二,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
- 第三,合议庭认为无需开庭。 本案中,甲随上诉状提交的租用时间、付款周期补充协议,属于二审新证据,应当开庭由双方对其质证;法院径行采用不开庭方式,使乙丧失了发表质证意见的机会,剥夺质证权,违反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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