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和解后的程序选择

民诉-112 · 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 · 案例题 · 常考 · 27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甲公司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29.5万元,一审获全部支持。乙公司上诉后,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以一条小型生产线抵偿该笔赔偿金。问: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采取哪些不同的程序安排?
二审中和解不等于只能撤诉,当事人有三条可选路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及司法解释,不同路径后果不同。
  1. 第一,撤回上诉:上诉撤回后一审判决生效,和解协议未履行的,甲公司可申请执行原判决。
  2. 第二,申请制作调解书:法院审查后制作并送达,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书自身可执行。
  3. 第三,二审中撤回起诉:须双方同意,撤回后无执行依据,且不得再行起诉。 本案甲、乙约定以一条小型生产线抵偿29.5万元:乙撤回上诉而不交付生产线的,甲可依一审判决申请执行;双方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以物抵债内容经法院确认后可直接执行;甲经乙同意撤回起诉的,纠纷了结但不得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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