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承建:施工合同无效
题干
甲公司开发楼盘,与持有资质的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丙并无资质,其借用乙公司名义并支付管理费,甲公司对此知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争议,乙公司主张合同有效。问:合同效力如何,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该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认定要件为:
- 第一,实际施工人欠缺相应资质;
- 第二,其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约;
- 第三,工程已通过验收。 本案丙无资质却借乙公司名义承建,甲公司虽知情,合同仍属无效;因工程验收合格,丙可主张按约折价补偿,出借资质的乙公司还应对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外连带,不因发包人知情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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