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顺位

民法-6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288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欠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万元,乙催告后甲仍不支付。此前甲已将厂房中三套住宅售给购房人丙,丙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付清全款且房屋用于居住。就厂房折价或拍卖款,乙的优先受偿权与丙的请求权何者优先?乙的受偿范围如何界定?
结论:丙的交付请求权优先于乙的优先受偿权,乙仅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付价款,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可协议工程折价或请求拍卖,就价款优先受偿。
  1. 第一,主体限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无此权;范围只限建设工程价款,不等于全部房地产价款,不含土地价款、利息、违约金。
  2. 第二,最长18个月内行使,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3. 第三,商品房消费者在查封前订立有效合同、房屋用于居住、一审辩论终结前付清全款的,其请求权优先;该权先于抵押权、抵押权先于普通债权。 本案丙符合三项条件,其请求权优先;乙仅就建设工程部分受偿。 土地价值不体现劳动投入,故不在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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