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与违法分包:合同效力认定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全部工程交给丙公司施工,又将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丁公司。工程验收合格后,乙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则主张两份合同均无效、自己无需付款。问:各合同效力如何,甲公司能否解除?
乙丙间转包合同与主体结构分包合同均无效,甲、乙间总承包合同仍有效,甲公司可解除。依据《民法典》第791条,禁止承包人转包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支解转让,禁止再分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民法典》第806条规定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要件为:
- 第一,承包人将全部工程或主体结构交他人完成;
- 第二,未经发包人同意。 本案乙公司整体转包并肢解主体结构,乙丙两合同无效;该无效不及于甲、乙总承包合同,甲公司仍应结算付款,并享有解除权。 无效仅及于该两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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