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费者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

民法-15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案例题 · 必考 · 312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向乙银行借款并办理登记,后将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丁为定居居住一次性付清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后甲资金断裂,工程停摆、房屋无法交付并被法院查封。问:乙、丙、丁三方的权利顺位如何?
丁的价款返还请求权排在首位,丙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次之,乙的抵押权居末。法条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条、《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条、第3条。要件:
  1. 第一,须以生活居住目的购买商品房;
  2. 第二,须在查封前订立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3. 第三,须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4. 第四,须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
  5. 第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套用:丁于查封前与甲签约、全款购房并用于定居居住,工程停摆且房屋确无交付可能,故丁属受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其返还请求权列第一;丙的工程款优先权次之;乙的抵押权居末,乙仅能就剩余价款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口诀:消费者排首、工程款居中、抵押权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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