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民法-179 · 赠与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22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希望小学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向该校捐赠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此后甲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遂拒绝交付。乙小学能否请求甲公司交付钢琴?
有权请求交付钢琴。依据《民法典》第658条、《民法典》第660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本可任意撤销,但依法不得撤销的公益性质赠与除外;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请求交付。要件有三:
  1. 第一,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 第二,赠与目的具公益性质,如助学、扶贫、救灾;
  3. 第三,该赠与依法不得任意撤销。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小学的赠与以助学为目的,属公益捐赠,且钢琴尚未交付,甲公司仍不得拒交。故乙小学可请求实际交付两台钢琴。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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