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交付主义与承运人

民法-06 · 买卖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193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重庆甲公司将一批仪器卖给武汉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代办托运,但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甲公司将仪器交给丙物流公司运输,途中因突发泥石流全部毁损,乙公司尚未付款。问:该批仪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乙公司是否仍须支付价款?
损失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乙仍应支付价款。依《民法典》第607条,标的物需要运输且交付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卖人完成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
  1. 第一,标的物属需要运输之物;
  2. 第二,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3. 第三,货物已实际交付第一承运人。 本案丙公司即第一承运人,仪器交其托运之时风险归乙;泥石流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意外,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乙无免责事由仍须付款。未付款则风险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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