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何时构成要约

民法-02 · 合同成立 · 案例题 · 选考 · 22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小区中央设不少于 500 ㎡的人工湖,前后楼间距不小于 50 米。该内容未写入购房合同。交房时业主发现人工湖缩水至 100 ㎡。问: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要约:
  1. 第一,说明和允诺指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
  2. 第二,内容具体确定;
  3. 第三,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缔约以及成交价格。 本案人工湖面积与楼间距均在本规划范围内,数值具体确定,且直接影响购房决策与成交价格,三项条件齐备,故构成要约。该内容虽未写入合同,仍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未按此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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