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构成与诉讼行使

民法-05 · 合同保全 · 案例题 · 常考 · 204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欠乙100万元未还,名下仅剩市值200万元的房产。甲将该房产无偿赠与丙并办完过户,丙知道甲对外负债累累。乙能否请求撤销该赠与?撤销权诉讼中甲、丙的诉讼地位如何?
乙可请求撤销,该赠与对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41条、《民法典》第542条。
  1.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以债权已到期为要件是错的;
  2. 第二,债务人在欠债后实施无偿转让等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
  3. 第三,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本案甲把唯一房产无偿送出,致乙债权难以实现,三要件齐备。乙须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以甲、丙为共同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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