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效果
题干
甲将借来的相机以自己名义、按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当场交付,丙尚未付款。乙发现后要求丙返还相机。问:丙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丙能取得相机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311条,无权处分情形下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 第一,出让人无处分权,即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足而以自己名义处分。
- 第二,受让人善意,受让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 第三,以合理价格受让,不要求价款已实际支付。
- 第四,已完成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占有改定不算完成公示。 本案甲以自己名义出卖乙的相机,属无权处分;丙善意、价格合理、相机已现实交付,四要件齐备。故丙取得相机所有权,乙只能向甲主张侵权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盗赃物、遗失物、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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