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182 · 婚姻家庭 · 案例题 · 必考 · 24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婚内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乙不知情,该款用于经营登记在甲名下的装修公司;法院查明该公司实由夫妻共同经营。后甲因车祸去世,银行诉请乙偿还。乙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乙女不能拒绝。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件有三:
  1. 第一,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 第二,以一方个人名义对外负担;
  3. 第三,款项实际投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共同受益事项。 本案贷款发生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以甲个人名义借得,30万元全部投入装修公司,而该公司由甲乙二人共同经营,故该笔债务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生,乙女不知情不影响债务性质,其应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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