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民法-188 · 重点真题 / 婚姻家庭 · 案例题 · 常考 · 27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各持丙公司50%股权,丙公司地块待拆迁。甲、乙以该地块使用权作价出资,与丁公司合作开发地产,约定丁公司运营、甲、乙不参与管理并分得40%房屋。后丙公司债权人主张甲、乙对丙公司债务担责。问:丙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直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将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充作自身出资与丁公司合作开发,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因此严重受损,不具备否认法人人格的前提。依《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须同时满足:
  1. 第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2. 第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3. 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以丙公司土地出资、致财产界限不清,但丙公司仍有责任财产,未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法人人格否认。另,丙公司债权人与甲、乙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即径行起诉股东的,法院应告知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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