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三条认定路径
题干
甲男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80万元,用于其独自经营的店铺周转;妻子乙女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亦未追认。借款到期未还,丙起诉甲男与乙女,要求二人连带清偿。问: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论:该借款原则上非夫妻共同债务,乙女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分三步:
- 第一,有共同意思表示,即共同签名或一方追认;
- 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
-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时,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借条仅甲男签名,乙女未追认;80万元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故不当然共同。丙举证不能时只能向甲男主张;若证明店铺系夫妻共同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则为共同债务,不足部分二人连带清偿。 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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