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不可撤销性
题干
甲、乙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丙。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乙名下、尚未分割的共有房屋赠与已成年的丙,但一直未办过户。后乙起诉,主张撤销该赠与。乙能否撤销对丙的赠与?
① 乙不能撤销该赠与。
②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0条,离婚协议约定把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 要件为:
- 第一,赠与条款载于离婚协议;
- 第二,所赠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三,受赠人为双方子女;
- 第四,不存在可撤销事由,即另一方未同意撤销,也无欺诈、胁迫。 ④ 本案中,甲、乙协议离婚时将登记在乙名下、尚未分割的共有房屋给丙,属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而非普通赠与合同;房屋未办过户,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乙也未取得甲同意、无欺诈胁迫,故其撤销请求不予支持。离婚协议赠与子女 口诀:协议载明、财产共有、给子女、无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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