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183 · 婚姻家庭 · 案例题 · 必考 · 23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系夫妻。甲以经营蚕丝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某银行借款,银行规定以夫妻名义贷款额度更高,甲遂未告知乙即代签乙的姓名,取得100万元贷款,后将款项用于炒股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起诉要求二人还本付息。银行请求能否支持?
① 银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该笔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乙不负清偿责任。 ②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③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满足:
  1. 第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2. 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3.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④ 本案乙未在合同上签字,甲擅自代签,双方缺乏共同举债合意;100万元用于炒股,非家庭日常开销,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应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银行不能要求乙偿还。 口诀:共签、家用、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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