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通知后起诉属确认之诉

民诉-12 · 诉 · 案例题 · 常考 · 23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购买丝绸,约定由乙交付货物,乙收款后迟迟不交货。甲向乙寄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收悉后未作回应。甲随即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问:本案诉讼应归入哪一类诉?理由为何?
结论:甲提起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诉的类型分为给付、确认、形成三类。理由:
  1. 第一,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权利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可使合同关系消灭,无须借助法院裁判。
  2. 第二,通知到达乙时合同已然解除,甲此后起诉,实质是就既已形成的法律关系状态请求法院确认,而非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现存关系。
  3. 第三,确认之诉的标的是确认请求,判决仅有确认效力,不含给付内容,故不属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
  4. 第四,解除效力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起诉时间不影响解除时点。《民法典》第5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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