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属变更之诉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两月后交付茶叶800公斤。签约一月后当地遭灾、茶园减产,按约履行将严重亏损。甲公司协商解约遭拒,遂起诉,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合同目的落空,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问:该诉讼属于何种诉的类型?请说明理由。
结论: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理由:诉按请求内容分为给付、确认、变更三类。本案原告不是请求被告为一定给付,也不是单纯确认法律关系有无,而是请求以判决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故属变更之诉。其情势变更的事由,须先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诉请法院变更或解除,解除效果不能靠单方意思表示实现,只能依赖形成判决,这正是形成之诉的特征。若依约定或法定解除权通知解除、对方有异议时另行起诉,则属确认之诉,不可混淆。《民法典》第533条 解除权通知即可行使=形成权;情势变更须经诉讼=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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