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错误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题干
甲以施工合同起诉乙公司,请求付工程款699.3686万元,并申请冻结乙公司400万元财产获准。一审仅判乙公司付161.5771万元,二审维持。生效后乙公司以保全金额远超判赔数额为由主张保全错误,要求赔偿。问:法院能否据此认定甲申请保全错误?
甲申请保全不构成申请保全错误,法院不能仅以保全金额高于判赔数额认定其有错。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赔偿属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见《民法典》第1165条。认定须同时具备:
- 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第二,保全行为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失;
- 第三,有无错误以申请时的情势衡量,不能由裁判结果倒推。 本案甲依施工合同主张699.3686万元,据此申请冻结400万元,有合同与结算材料支撑,属正当行使诉权;判决仅支持161.5771万元,甲未虚增债权或隐瞒事实,不构成重大过失;故不能因此认定甲申请有错。 过错归责+损失要件+申请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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