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的对象与审判组织

民诉-94 · 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 · 案例题 · 常考 · 27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诉乙公司索要9.2万元运杂费,县法院判付4.8万元;甲公司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甲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原判有误,撤销原判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该院仍由原合议庭审理。问:省高院能否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该处理是否合法?
不能。省高院无权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另定:决定再审只中止原判决执行,再审须另换审判组织。
  1. 第一,再审对象限于已生效裁判;
  2. 第二,指令再审应指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3. 第三,撤销原判须经再审审理作出,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案甲乙运杂费纠纷中,生效判决由中级法院二审作出,故省高院只能提审或指令中级法院再审;其发回原一审县法院、未经再审即撤销原判并由原合议庭重审,均属程序违法。 对象看生效、指令看层级、撤销靠再审、审理换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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