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发回重审中的反诉
题干
甲诉乙拖欠房屋租金及违约金,一审判决乙支付8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乙上诉被维持。判决生效后乙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查明一审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判决,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乙反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问:对该反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准许乙提出的反诉。再审发回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2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提出反诉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
- 第一,原审存在未合法传唤即缺席判决等严重瑕疵,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第二,出现追加新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变化致原请求无法实现等情形;
- 第三,所提请求或反诉无法通过另诉消化。 本案一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对乙缺席判决,属程序严重违法,再审已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乙的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租赁合同,无法另案解决,法院应予准许并合并审理。 口诀:未传唤、加当事人、标的变、不能另诉——四情形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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