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三独立原则

商经知-41 ·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客观题 · 常考 · 252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李先生为隔离企业与家族风险,将2000万元委托甲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且李先生不是唯一受益人。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如李先生死亡,该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
  • B李先生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 C甲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委托人信托财产与李先生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 D如甲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该信托财产属于其清算财产
结论:答案为 A、D,本题选非。三独立 知识精要:
  1. 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其死亡信托不终止、财产不作遗产,亦不被其债权人执行 独立于委托人;
  2. 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解散、破产时不得并入遗产或清算财产 独立于受托人;
  3. 第三,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彼此独立、不得混同 相互独立。 逐项判定:A 错,李先生非唯一受益人,其死亡信托存续、财产不作遗产 存续;B 对,委托人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C 对,各委托人信托财产互不混同;D 错,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入清算 清算。 《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 信托续、不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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